GOKKAI SEITEI 條款與條件

第 1 條 適用範圍
1. 京華旅館(以下稱「本館」)與住宿者所訂立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,應依照本一般條款的規定辦理,本一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,應依照法律或一般習慣辦理。

2. 若該機構同意某項特別協議,但以不違反法律、法規及習俗為限,則儘管有上款之規定,仍以該特別協議為準。
第 2 條 申請住宿契約
1.欲在本場所申請住宿契約者,請向本場所提供下列資料。
(1)旅客姓名及詳細聯絡資料
(2)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
(3)住宿費率
(4)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

2. 若依前項規定向本旅館提交的詳細資料有變更時,應儘速向本旅館提交變更後的詳細資料。

3. 在住宿期間,若客人要求在第 1 款第 2 項規定的住宿日期後繼續住宿,本機構應視為在提出此類要求時已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。儘管有上款規定,仍以特別協議為準。
第三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
1. 住宿契約應於本機構接受前條所述申請時成立。
但依住宿計劃而定,住宿契約應於本機構於前條所述申請後確認支付預付款時成立。
若該機構證明其未同意,則不適用。

2. 依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契約時,應於該機構指定之日期前支付住宿費用。
第 4 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
在下列情況下,機構可拒絕簽訂住宿合同。
(1)住宿申請未滿約定的住宿天數。
(2)因客滿而無房間時。
(3)當認為尋求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與住宿相關的違反法律規定、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行為時。
(4)尋求住宿者明顯患有精神或身體疾病或傳染病。
(5)尋求住宿者為「犯罪集團成員不法行為防止法」所規定之指定犯罪集團或指定犯罪集團成員(以下簡稱「犯罪集團」或「犯罪集團成員」),或與該等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之人士。
(6)因自然災害、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接受住宿時。
(7)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而住宿時。
(8)已提出住宿契約申請,但無過夜意圖。
(9)依其他法令規定可拒絕住宿時。
第五條:旅客解除契約的權利
1. 旅客可通過通知住宿設施解除住宿契約。
客人可通知本賓館自行決定取消住宿契約,但依據取消規則無法變更或取消的計劃除外。在此情況下,本飯店將根據取消規則收取取消費用。

2. 如果客人在住宿當天中午 12 點前仍未到達而未收到酒店通知,則可視為客人已取消住宿合同。
第 6 條 住宿登記
住宿者於住宿日應於本機構的櫃檯登記以下資料。
(1)旅客姓名、年齡及聯絡地址
(2)抵達及離開時間
(3)其他機構認為必要的事項
第 7 條 住宿時間
旅客可以使用房間的時間為下午 3 點至次日上午 11 點。但是,連續住宿多天的情況下,除了抵達和離開日以外,可以整天使用。
第 8 條 住宿費用的支付
住宿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應在抵達時於本機構的櫃檯進行,或根據機構的指定方式進行。
第 9 條 責任
本機構對於住宿者在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的履行中,或與其相關的損害,僅在本機構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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